REGISTRATION RULES
註冊條款

開麗娛樂會員系統服務條款

保障會員(個人資料於加入會員頁面填寫,以下簡稱為「甲方」)的權益,請在註冊成為開麗娛樂官網稱為「本網站」)會員並使用開麗娛樂經紀有限公司(詳細資料如下方,以下簡稱為「乙方」)所提供之各項會員服務之前,詳細閱讀本服務條款所有內容。 

開麗娛樂經紀有限公司(統編:80161793 代表人及地址資訊,請參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位址(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聯絡方式
網址:www.carrierent.com
電子郵件:service@carrierent.com 

提醒您,消費者個人資料請詳載於會員註冊頁面。 

本服務條款已事先置於本網頁供消費者審閱,一旦您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推定您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達三日以上,並同意完全遵守本服務條款與乙方各活動內容之活動管理規章、規則,並須遵守當地之法律規定。如您不願意接受,您應該點選「不同意」,並請立即離開本網頁,切勿繼續使用乙方所提供之活動或其他服務。 

另外提醒您,如果您是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下,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代為申請;如果您是未成年人(歲以上未滿18歲),您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得註冊成為本網頁會員。

一、服務條款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網頁包含會員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定之。

二、服務條款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服務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公告、活動規定或廣告宣傳內容。 
*
活動費率及活動管理規章。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乙方同意以對甲方有利之方向進行解釋。

三、服務之介紹

本活動由乙方提供網絡資訊平台,甲方所檢視的開麗娛樂平台,將可享受各種符合本活動所提供的包含資訊、優惠、福利等各項服務,未來本服務將陸續提供更多其他網絡服務供甲方使用。甲方接受本服務必須自行配備上網所需之各項設備,以及負擔「網際網絡連線費用」、「電話費用」等之電訊相關費用。

四、名詞定義

  • 線上活動: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同時連線進行訪問的網站或網頁。
  • 活動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 活動管理規章:係指由乙方訂立,為規範活動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 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服務條款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五、智慧財產權

    本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乙方或其個別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以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違者應自行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若甲方於活動中發生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乙方在接獲公務機關及檢調單位和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命令之後,得不經甲方同意即提供甲方之會員註冊資料及其上線時間及網頁網站歷程紀錄,交予相關之單位作為佐證。乙方並有權於接獲前開命令後,停止提供服務或終止本服務條款。

六、帳號與密碼遭非法使用通知

    甲方於本服務註冊程序中應自行設定一組帳號及密碼,經乙方本網站核對確認後即設定該組帳號及密碼供甲方使用。 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帳號對應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甲方應負帳號及密碼保管之責,不得將該組帳號及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屬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由甲方自行負責。 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網站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

七、個人資料

本公司會遵循個人料保護法規定,保障及使用您所登錄的個人資料。除法律有規定外,未經過您的同意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您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對於您依據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的範圍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擁有的包括閱覽、複製、補充、更正或要求停止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出個人資料的權利及申請程序,本公司會另外在官網的隱私權條款中載明並取得您的同意。

八、系統安全、程式漏洞

乙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經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因網站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九、活動管理規則

為規範活動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活動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活動管理規則。 
活動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二點之程序為之。 
活動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 牴觸本服務條款之規定。
  2.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本服務條款之權利。但乙方依第十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違反活動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服務條款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活動中違反活動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活動網站或活動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活動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活動使用權利,例如:

  1. 在活動內或相關網頁內容上,公告或留言表示可以現實生活中的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買賣會員活動之福利或活動贈送之道具或禮物。
  2. 在活動內或相關網頁內容上,宣傳非官方活動之網站、網址、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
  3. 在活動內或相關網頁內容上,進行商業廣告或刊登其它公司商品廣告等情事。

乙方依活動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活動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終止事由外,乙方依活動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服務條款應享之權利。

十一、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活動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活動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乙方應於活動網站或活動管理規則中明訂聯繫方式、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信箱。

十二、服務條款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服務條款時,應於活動網站首頁及活動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變更之內容。
  2.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服務條款之通知。

十三、契約之終止

甲方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終止本服務條款。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服務條款:

  1.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網站或本服務程式之惡意攻擊或破壞者。
  2.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本服務之程式漏洞(BUG)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使用本服務者。
  3. 經司法機關查獲任何不法之行為或有明顯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直接使用偽造信用卡或間接透過第三方使用偽造信用卡等不肖手法進行活動服務的取得、從事犯罪行為或是教唆犯罪之內容、在活動中進行販賣毒品、槍械等不法物品或涉及刊登援交、色情等不法廣告。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合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_3_次並請求甲方限期改善。屆期甲方仍未改善完全者,乙方得終止本服務條款:

  1. 公開發送或散布對於本公司不實或不當之言論(包含公開或未公開之訊息,或是純屬個人揣測等。)
  2. 於活動,網站,網頁中言詞內容假冒官方人員,或是自稱官方代表、活動管理者等。
  3. 在活動內或網頁上,違反隱私或個人資料的保護,例如:透露其他會員帳號資料。
  4. 散播活動,網站,網頁內 BUG 與任何影響活動正常運作的方法之行為。
  5. 散播應屬會員專屬訊息:甲方在各社群媒體頻道 (包括但不限於公頻、密頻、輕頻等) 、留言板、攤位名稱,宣傳網址、名稱或傳授給予非本服務之會員並謀取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十四、過期帳號刪除管理

甲方登錄之帳號超過一年(含)未登入網站及未使用本服務,且帳號未含有未使用之福利,乙方應公告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於通知後三十天內無登入網站及使用服務者,乙方得刪除該帳號,並回收相關福利。

十五、送達

有關本服務條款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推定已為送達。

十六、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本服務條款與相關活動管理規章之解釋及適用、及甲方因使用本服務而與乙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若因本服務條款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